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1-11-22】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常住建〔2021〕231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现就调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评标基准价

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顺利履行,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19〕230号)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办法进行调整:

(一)ABC评标基准价J=(A×50%+B×30%+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值的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值抽取范围;若在A值的95%以下范围按下表进行抽取组成B值的抽取范围。

序号

抽取范围

抽取个数

1

A值的95%–92%(含)

1

2

A值的92%–89%(含)

1

3

A值的89%–86%(含)

2

4

A值的86%–83%(含)

2

5

A值的83%–80%(含)

2

6

A值的80%–77%(含)

1

7

A值的77%以下

1

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B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C值外)中随机抽取B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K、下浮率△,在开标时按下表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

取 值 范 围

下浮系数K

96%、96.5%、97%、97.5%、98%、98.5%、99%

下浮率Δ

房屋建筑工程

1%、2%、3%、4%、5%、6%、7%、8%、9%、10%

装饰装修工程

3%、4%、5%、6%、7%、8%、9%、10%、11%、12%

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

6%、7%、8%、9%、10%、11%、12%、13%、14%、15%

机电安装工程

6%、7%、8%、9%、10%、11%、12%、13%、14%、15%

市政(绿化)工程

18%、19%、20%、21%、22%、23%、24%、25%、26%、27%

其中,市政(绿化)工程下浮率一般情况为18%-27%。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在±5以内。调整后的下浮率应为10个连续自然数的百分率。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1.评标价比对ABC评标基准价,每低1%减扣的分值为0.6、0.7、0.8分(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分值),每高1%减扣的分值为随机抽取值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2.上述最高投标限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3.开标时有效标少于等于3家的,不再采用ABC评标基准价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4.评标价指有效投标文件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二)最低或次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招标人应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书面评标报告未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之前,评标过程中的差错应当及时纠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签署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抽取产生的各类抽签值和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除计算错误外)。

二、推进诚信建设

为切实减少投标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成本,减轻实体经济负担,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在常州市建筑业企业月度(开标当日所在月份)信用考核中排名前30(含)名的投标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激励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为推进诚信建设,促进常州市建设工程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和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7.0版快速高效地运行,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各投标企业递交诚信承诺书,承诺内容可包括投标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是否被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规定期限内是否受过行政处罚、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等。招标人如发现诚信承诺书的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应将相关线索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情况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倡导行业自律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加强学习交流,提升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同时可以积极、充分利用协会平台,交流工作经验,开展行业活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引领行业规范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