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问题”系列解答第十二期
——发布变更公告
Q1:何种情况需要发布变更公告?
A1: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Q2:变更公告应载明哪些内容?
A2: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暂停、终止招标,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Q3:变更公告发布要求是什么?
A3: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暂停、终止招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法定媒体,主动向社会及时公开。
Q4:交易系统内如何操作?
A4:第一步,在“变更公告”栏目发布变更、暂停或终止招标的公告,变更公告按要求应载明相关内容。
第二步,如需重发公告,应在“招标异常”栏目,按要求填写相关字段,并上传变更公告的相关情况说明扫面件。
特别注意:如先做“招标异常”,则在“变更公告”栏目无法挑选该标段,无法发出变更公告。请特别注意两个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